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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行为或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0-03-26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维护

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意见》明确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

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

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第一类,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

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第二类,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

方式伪造情节的;


第三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

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第四类,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

卫生处理的;


第五类,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

故意隐瞒情况的;


第六类,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强调,要完善、健全防疫工作机制,加大边境卫生检疫力度。防疫期间,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为,予

相关的处罚,依法保障科学防控疫情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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