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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涟漪│独占许可后,专利权人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发布时间:2018-07-02

编者按

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在独占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后,是否具备独立起诉资格?诉讼实践中,被告通常会抗辩称专利权人已将专利权独占许可他人实施,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本文德博惟度知产律师通过三个高院案例来剖析当前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标准。



独占许可后,专利权人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管巧丽 李显旭


专利权许可通常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类型,所谓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独占许可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那么当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后,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时专利权人能否起诉侵权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呢?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05号案】在洪子敬与罗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罗技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正佳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罗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罗技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专利权人洪子敬已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案外人东莞市盛涵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会因被诉侵权行为而产生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洪子敬无权再就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获得损害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虽然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独占许可他人实施后,其通过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获得了收益,但当发生专利权被侵害时,专利权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均可依法单独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43号案】在张振武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已独占许可给案外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张振武自己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权利,故没有损失存在,其公司不构成侵权。针对这一主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无论涉案专利是否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张振武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当其享有的专利权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时,法律并没有禁止其获得赔偿救济,故宏祥公司关于张振武丧失求偿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号案】在曹湛斌与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凌志锁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岸装饰建材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周伟达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曹湛斌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他人实施后无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湛斌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将专利的实施权独占许可给他人使用后,仍然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并未丧失,他人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时,必然对其专利权造成损害,其有权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在专利权侵权诉讼实践中,如果专利权人已将专利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被告通常会抗辩称专利权人已将专利权独占许可他人实施,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任何人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其专利,即构成侵权,即使在独占许可情形下,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人仍然具备独立起诉资格,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司法判决都给予了肯定答案。



管巧丽律师执业于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专利代理人双证执业资格。

擅长领域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工作

突出业绩担任多家科技型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代理了数百件国内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申请、海关备案;为中国大陆、香港、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客户代理了近百件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商标撤销、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学术文章:

《如何全面开展专利诉讼的尽职调查》,2017年7月;

《专利诉讼,原告8大误区》,2017年6月;

《涉外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017年5月;

《专利诉讼,被告8大策略》,2017年4月;

《美国、日本、欧盟专利申请的五大策略》,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