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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 | 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后如何维权、不被敲诈?

发布时间:2018-07-02

据报道,2018年4月24日下午,淮安市民杨女士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根冰棍,没吃几口,就感觉到冰棍里有毛茸茸的奇怪东西,竟然是一个老鼠尾巴,尾巴露出了一截,剩下的部分还在冰棍里,不知道是完整的死老鼠,还是部分残骸。


各方说法

                           

杨女士(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5万元。

超市老板(销售者):最多愿意赔偿2000元。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超市只需赔偿1000元,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厂家(生产者):其生产的冰棍里不可能有老鼠,怀疑被敲诈勒索,希望杨女士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走。


事件进展

                           

目前杨女士和厂家都已报警,涉事的厂家已被采取临时停产控制措施,同批次涉事库存冰棍已就地封存和抽样送检,就冰棍中出现老鼠尾巴的原因进行调查。


事件分析

                           

在冰棍中吃出了老鼠尾巴,从法律角度看,该事件本质上是一个典型的消费事件,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到底是无良商家违法生产销售还是消费者恶意敲诈?事件还有待调查结果。本文仅就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后如何维权、不被敲诈的角度展开分析。


首先,商家应当清楚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具体到该事件,若杨女士能举证证明其损失达5万元,那么厂家或超市就应当赔偿其损失。


(1)行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的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都应当对安全负责,违反该法规定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能被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处以拘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也对上述的问题进行类似规定;


(2)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法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八条规定赔偿1000元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赔偿消费者的物质损失,甚至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计算;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若商家被认定存在以上犯罪事实的,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配合调查,尽早查明真相,确定责任归属。前期与消费者磋商调解阶段,注意保留相关沟通证据,受到敲诈勒索后及时报告警方,以便查明真相;


最后,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就所有事实咨询律师,及时做好公关工作,避免出现大量社会性的负面评价,发挥律师在磋商调解乃至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尤其是估算可能需要赔偿的金额,避免被消费者恶意敲诈,积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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